住房保障政策解读
住房保障政策解读
第一部分:廉租住房
一、什么是廉租住房制度?
答:廉租住房制度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等方式,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目前我市的廉租住房保障有几种保障方式?
答: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主要有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
三、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
答:申请廉租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所在区城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5年以上。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2)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年收入是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含60%)的家庭;
(3)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四、如何认定廉租住房申请中的“户”?
答:(1)按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一户一证;
(2)对领有结婚证的夫妻,婚后无房,父母有房,并且在同一个户口簿内,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按分户处理;
(3)对于离异、丧偶、无父母和子女的单身家庭(申请人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上),按一人一户计算。
五、廉租住房申请中关于“人口”的认定?
答:居住区城市常住户口的人数按下列情况计算:
(1)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工作或学习,常居住在家的;
(2)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报至亲友处,其人口可在父母处计算。
(3)对于家庭成员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家庭,只按非农业户口人数计算人均建筑面积和租金补贴。
七、廉租住房申请何种情况不计算人口?
答:下列情况不计算人口:
(1)人户分离人员,即在此地有户口,但并未在此地居住,以及在此地居住,但并未在此地落户的人员;
(2)亲友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的;
(3)将户口从他出迁来,他处有住房的;
(4)已入住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
八、廉租住房关于无房户如何认定?
答: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而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
九、廉租住房关于住房的认定?
答:(1)私有房屋(含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的住宅、营业用房);
(2)已承租的公有住房;
(3)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出售、转让的住房;
(4)实际居住的产权或使用权为其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十、廉租住房应当由谁去哪申请?
答:申请实物配租,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地方,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其他指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枣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
十一、什么是廉租住房补贴?
答:廉租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提出申请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十二、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应当由谁提出申请?
答: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十三、目前我市廉租住房补贴的保障面积和发放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1)保障面积标准:根据枣政办发〔2006〕81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保障的建筑面积标准为:单身家庭20平方米;两人家庭人均17平方米;三人家庭人均15平方米,四人以上(含四人)家庭人均13平方米。
(2)租赁住房补贴的租金标准:根据枣政办发〔2010〕88号文件规定我市低保家庭由原来的每月每平方米4.2元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5.4元,其余低收入家庭仍为每月每平方米4.2元。
十四、什么是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答: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行为。
十五、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面积多大及房型如何设计?
答:廉租住房的基本标准为:房屋结构安全;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
廉租住房户型为: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给排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十六、不予安排实物配租的情况有哪些?
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1)申请之日前3年内将自有产权住房出售、转让的;
(2)自有产权住房被拆迁且已得到补偿安置的;
(3)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单身家庭;
(4)其他有关规定不得申请的。
十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一个申请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
十八、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地方,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其他指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枣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无房户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无房证明;
(4)孤老病残、重点优抚对象、烈属、市级以上劳模证明;
(5)其他有关证明。
十九、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如何分配?
答: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计分轮候制。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的综合计分和排序,安排申请家庭配租或轮候。申请家庭得分相同时,廉租住房保障审批时间在前的优先。
实物配租要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急需救助的家庭,并将一层楼房优先安排给持有肢体一级、二级残疾证及家庭中有盲人的申请家庭和70周岁以上孤老家庭。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凡在我市享受定期抚恤、定期定量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经逐级审核、公示,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领取《枣庄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的,由区民政局出具证明,可优先配租。
二十、如何进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轮候管理?
答: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核实情况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初审意见,并上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作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审定。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或放弃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资格,由轮候家庭依次递补。放弃资格者,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两年内不再接受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
二十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1)按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期限和方式缴纳房屋租金和物业服务等各项费用;
(2)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相关费用;
(3)根据需要,及时向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用途为住宅,配租家庭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和房屋结构。
二十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和租金收取时间?
答:根据枣政办发〔2006〕81号文件规定,我市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80元执行。
廉租住房的租金每季度收取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天为收取日。
对于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并经催交无效的,可以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并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二十三、如何进行廉租住房监督管理?
答: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通过定期入户调查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廉租住房使用情况检查等方式,了解掌握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变动及廉租住房使用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二十四、何种情况下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答:各区住房办会同区民政、公安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每年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情况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内容: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廉租住房的使用情况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住房办提请市住房办作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廉租住房收入标准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标准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6)将廉租住房上市交易或廉租住房户名变更的;
(7)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8)违反廉租住房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二十五、何种情况下应退回廉租住房?
答:(1)将所承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二十六、对于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和资料的申请人及单位何如处理?
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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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经济适用住房
一、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答: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多大?
答:原则上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要求。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市),可适当减小套型建筑面积,以增加供应套数。
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所在区(市)城市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6%以下(含66%)。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市统计局发布的《枣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为准;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配偶户口为外地城镇户口的,由其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房产情况证明。
离异、丧偶人员、一直没有婚嫁的大龄青年及因病致贫家庭,允许作为家庭单元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协议离婚、无婚姻登记证明以民政部门出具为准;
四、如何认定家庭成员?
答: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认定:
(1)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等相互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成员,挂靠户口的其他亲属不计入家庭成员范围。
(2)家庭成员中未婚子女因就学、服役、服刑等情况将户口迁出本市的,经所在学校、部队、监狱等单位出具证明,可纳入家庭人员计算范围;现役军人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该军人转业后不得再次申请。家庭实际居住成员与户籍人口不一致的,以户籍人口为准;
(3)家庭成员迁居现住所至受理申请之日必须满三年,未满三年的家庭成员不予计入。本家庭新出生人口不受此限制;
(4)夫妻双方户籍一方为农业户口的,可由城市户口一方提出购房申请。
五、离异者是否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答:离异者允许作为家庭单元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离异者其户口未迁出本市的,在离婚证明或判决书生效满一年后方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同时应提供由民政部门的协议离婚、无婚姻登记证明。
六、大龄未婚青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如何界定?
答:大龄青年的界定以居民身份证为准,男满28周岁、女满26周岁(截止申请日),同时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七、已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有何限制?
答:已参加福利分房且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申请人,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自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或取消租赁补贴发放,或退出租住的廉租住房。
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答:申请人如实填写《枣庄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报审批表》,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自有住房面积证明和无房证明等材料。
九、如何得到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
答:通过房展会、《枣庄日报》、《枣庄晚报》、枣庄政务网、住建局网站、住房保障专题网页等媒体可获得房源信息。
十、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方式?
答:经济适用房销售工作由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销售方式根据申购和房源情况可选择按照等级申购先后顺序或摇号销售两种方式进行。
1、按登记申购顺序销售。当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过于求时,按登记申购的先后顺序销售。
2、摇号销售。当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不应求时,采取摇号销售。即利用电脑摇号专用程序进行入围资格和选定住房两次摇号。
(1)摇号销售前,采取发布公告或电话通知等形式告知申请人参加摇号。
(2)摇号销售活动由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在区(市)监察、公证部门和现场指定2名申请人作为申请人代表的监督下进行。摇号所使用的电脑、摇号专用程序等应提前由监察和公证部门进行严格查验、封存,确保准确无误,在摇号选房前现场开封。
申请人根据摇号的顺序号(从小到大)进行选房。对申请人所选住房,公证人员现场公证确认,工作人员现场登记造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申请人所选住房签订售房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参加摇号选房须带的证件有哪些?
答:申请人参加摇号选房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和《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等有效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摇号。申请人因由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可书面授权委托他人参加,被委托人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和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并经公证人员现场确认后,视为有效委托。对未按规定参加摇号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本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
十二、参加摇号选房未入围怎么办?
答:参加摇号的申请人摇号选房未入围的,实行轮候制度,在《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领取之日起一年有效期内,可参加其他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
十三、重点优抚对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有什么优先政策?
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10月1日颁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凡在我市享受定期抚恤、定期定量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经逐级审核、公示,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领取《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的,由区(市)民政局出具证明,可优先一轮摇号选房。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如何上市交易?
答: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以房屋确权发证时间为准),经审核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领取《枣庄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准售通知书》后,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转为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为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7]7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1、2007年6月1日前购买且满5年的,购房人按照交易成交价格2%的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2、2007年6月1日后购买且满5年的,购房人按照交易成交价格10%的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十五、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需提供的材料?
答: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由房屋所有权人填写《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并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房屋所有权人(含共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共有权人)身份证明;
(3)经济适用住房所有共有权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证明;
(4)经济适用住房已抵押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六、何种情况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答:(1)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
(2)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3)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
(4)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
(5)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情形。
十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后还能再申购或租赁保障性住房吗?
答: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不得再行申购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十八、对于提供虚假证明和资料的申请人及单位何如处理?
答:凡提供虚假证明和资料的,取消其申购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行申购或租赁各类保障性住房。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一经查实,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承办者的相关责任。
申请人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
申请人在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与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对不能做出合理的说明解释、不配合对其资产核查公示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十九、对于申请人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出借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出借,空闲一年以上或改变用途的,经查实,由区(市)政府收回。收回的价格由区(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