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3/2022-1382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0-10-31 | 发布日期 | 2020-10-31 |
发文机关 | 区人社局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薛人社发〔2020〕4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beat365中文官网_365bet_假的365不让提款怎么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薛人社发〔2020〕47号
各镇街人社服务中心、区直各部门、各企业:
根据《关于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通知》(薛法办发[2020]6号),我单位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认真梳理,现予以公布。
2020年10月31日
beat365中文官网_365bet_假的365不让提款怎么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此件主动公开)
一、执法依据
我单位共实施法律、法规、规章34部,其中法律5部,行政法规8部,部门规章15部,省地方性法规3部,省政府规章3部。
二、行政处罚
我单位实施含裁量权的行政处罚59项。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附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beat365中文官网_365bet_假的365不让提款怎么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类别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裁量标准 | 备注 |
劳动关系类 | 1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 《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时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7日以下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严重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7日以上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劳动关系类 | 2 |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第3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轻微 | 收取5名以下劳动者财物的,或者扣押5名以下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 | 责令退还,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一般 | 收取5名以上10名以下劳动者财物的,或者扣押5名以上10名以下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 | 责令退还,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严重 | 收取10名以上劳动者财物的,或者扣押10名以上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 | 责令退还,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3 |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 《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4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 轻微 | 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10人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以每人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以每人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严重 | 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20人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以每人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
劳动关系类 | 4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33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职工名册漏报人数在5人以下的,或职工名册缺失法定必要内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较严重 | 职工名册漏报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名册存在虚假职工信息的 beat365中文官网_365bet_假的365不让提款怎么办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严重 | 职工名册漏报在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职工名册漏报在15人以上的或者没有职工名册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 《劳动法》第90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25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轻微 | 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的,或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时间的,或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36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以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
一般 | 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48小时以上60小时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以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
严重 | 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60小时以上的或者强迫加班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以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
劳动关系类 | 6 | 用人单位违法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未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的;违法侵犯女职工生育产假权利的;违法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1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轻微 | 受侵害女职工人数在5人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一般 | 受侵害女职工人数在5以上10人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严重 | 受侵害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劳动关系类 | 7 | 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23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轻微 | 受侵害未成年工人数在5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未成年工每人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一般 | 受侵害未成年工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未成年工每人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严重 | 受侵害未成年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 |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未成年工每人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劳动关系类 | 8 |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 |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裁减人员20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裁减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裁减国家规定不得裁减的人员的或者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劳动关系类 | 9 | 企业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或弄虚作假、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逾期不改正的 |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第45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二)未按规定将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三)未按规定将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四)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 | 轻微 | 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逾期未改正的 |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22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5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10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1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劳动关系类 | 11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逾期不改正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5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 轻微 | 逾期20日以下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7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4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劳动关系类 | 12 |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33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轻微 | 劳务派遣单位有所列情形之一,但没有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劳务派遣单位有所列情形之一,且开展劳务派遣活动,违法所得在1万以下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劳务派遣单位有所列情形之一,且开展劳务派遣活动,违法所得在1万以上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社会保险类 | 13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不改正的 | 《社会保险法》第84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逾期2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1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2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社会保险类 | 14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 | 《社会保险法》第86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第30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逾期2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者未足额缴纳部分占应缴数额10%以下的 | 处以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的罚款 | |
一般 | 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者未足额缴纳部分占应缴数额10%以上50%以下的 | 处以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者未足额缴纳部分占应缴数额50%以上的 | 处以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社会保险类 | 15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 《社会保险法》第87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25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 | |
一般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较严重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 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 | 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社会保险类 | 16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 《社会保险法》第88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30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 | |
一般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较严重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 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 | 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社会保险类 | 17 |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延迟缴纳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24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13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 轻微 | 迟延1个月以下的,或者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20人以下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 | |
一般 | 迟延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或者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20人以上40人以下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严重 | 迟延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或者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40人以上60人以下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迟延3个月以上的或者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60人以上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社会保险类 | 18 |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23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12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 轻微 | 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20人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连续违法行为超过1年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社会保险类 | 19 |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27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实际总数10%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罚款 | |
一般 |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实际总数10%以上20%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实际总数20%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瞒报工资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社会保险类 | 20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61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轻微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3份以下虚假鉴定或虚假诊断证明的;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3份以上5份以下虚假鉴定或虚假诊断证明的;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5份以上虚假鉴定或虚假诊断证明的;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折合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社会保险类 | 21 | 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6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第25条:“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用人单位采取推诿、躲避等方式回避调查核实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用人单位拒收、拒签工伤认定相关文书材料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严重 | 用人单位拒绝协助调查的 | 责令改正,处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用人单位故意设置障碍或者制造伪证,阻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或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阻挠调查核实的 | 责令改正,处16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社会保险类 | 22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14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 轻微 | 缴费单位主动改正 | 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 |
一般 | 缴费单位招用劳动者后3个月以下,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缴费单位招用劳动者后3个月以上,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3 | 缴费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15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 轻微 | 经教育后停止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 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 ||
一般 | 经教育继续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严重 | 缴费单位因举报,加重报复举报人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两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社会保险类 | 24 | 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不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 《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第17条“ 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二)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三)不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的;(四)不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 轻微 | 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 |
一般 | 已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不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社会保险类 | 25 | 参保单位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告知其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的;(二)未按规定向失业人员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三)未按规定公布本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或者未及时向查询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逾期不改的 |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第33条“ 参保单位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告知其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的;(二)未按规定向失业人员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三)未按规定公布本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或者未及时向查询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 轻微 | 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严重 | 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15日以上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社会保险类 | 26 |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逾期不改的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24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理。 | 轻微 | 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以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严重 | 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以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15日以上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以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就业培训类 | 27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有违法所得的 | 《就业促进法》第64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严重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8 | 职业中介机构违法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有违法所得的 | 《就业促进法》第65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轻微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严重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情节恶劣的,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
就业培训类 | 29 |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 《就业促进法》第66条第2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轻微 | 收取劳动者押金1000元以下的 | 责令退还,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一般 | 收取劳动者押金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 责令退还,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严重 | 收取劳动者押金2000元以上的 | 责令退还,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30 | 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从事人才中介活动,擅自扩大许可范围的 |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4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或者人才中介活动,擅自扩大许可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严重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就业培训类 | 31 | 人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 |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4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轻微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严重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情节恶劣的,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
就业培训类 | 32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 |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4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轻微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严重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情节恶劣的,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
就业培训类 | 33 |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 |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47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就业培训类 | 34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第33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经督促按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但经督促不按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严重 | 情节严重,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就业培训类 | 35 | 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第34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经责令或督促按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经责令或督促不按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严重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责令停业整顿 | |||||
36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第35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限期改正的 | 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限期未改正的 | 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就业培训类 | 37 | 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项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第36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涉及应聘者5人以下,或者谋取非法利益2000元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涉及应聘者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谋取非法利益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涉及应聘者10人以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5000元以上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就业培训类 | 38 |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按照规定接受许可证年检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 |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号令)第16条:“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人民币。 ”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的,但拒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人民币以上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 |||||
较严重 | 违法所得5000元人民币以上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人民币 | |||||
39 | 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际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的 |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67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每人每日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轻微 | 限期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
一般 | 限期未改正的 | 按照每人每日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就业培训类 | 40 | 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67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且涉及人数5人以下的,或谋取500元以下不正当利益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且涉及人数5人以上的,或谋取500元以上不正当利益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1 | 用人单位违法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6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涉及人数3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涉及人数3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就业培训类 | 42 |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71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
一般 | 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有一项未明示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均未明示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3 |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72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未建立服务台账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就业培训类 | 44 |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73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在3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在3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就业培训类 | 45 |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中介服务、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74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69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至四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的,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其他各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beat365中文官网_365bet_假的365不让提款怎么办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
一般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责令改正按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责令改正未按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严重 |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6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就业培训类 | 46 |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75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用工60日内未办理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用工超过60日未办理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7 |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 | 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第30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非法所得涉及金额1万元以下,或涉及就业证或许可证书3本以下的 |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非法所得涉及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涉及就业证或许可证书3本以上6本以下的 |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严重 | 非法所得涉及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涉及就业证或许可证书6本以上10本以下的 |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非法所得涉及金额5万元以上,或涉及就业证或许可证书10本以上的 |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就业培训类 | 48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28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 轻微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或涉及劳动者5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涉及劳动者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严重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或涉及劳动者15人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 |||||
49 |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第53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涉及学生5人以下,或者违法办学时间1个月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涉及学生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违法办学时间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涉及学生10人以上,或者违法办学时间2个月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就业培训类 | 50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第55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责令退还,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责令退还,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责令退还,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1 | 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50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轻微 | 按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
一般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较严重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 |||||
严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就业培训类 | 52 | 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限期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逾期7日以下未改正的,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或非法颁发、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100份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没收剩余违法所得 | |||||
较严重 | 有违法所得,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未改正的,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非法颁发、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100份以上500份以下的 | 予以警告,没收剩余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 |||||
就业培训类 | 52 |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严重 | 有违法所得,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非法颁发、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500份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没收剩余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 ||
就业培训类 | 53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 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4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轻微 | 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不从办学结余而从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5000元以下的,或计算结余、确定取得回报比例超过法律规定一倍以下的,或取得回报比例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一倍以下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 |
一般 | 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不从办学结余而从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5000元以上的,或计算结余、确定取得回报比例超过法律规定一倍以上的,或取得回报比例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一倍以上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就业培训类 | 54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51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轻微 | 逾期10日以下未改正,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予以警告,没收剩余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 |
一般 | 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予以警告,没收剩余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 |||||
就业培训类 | 55 | 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 |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27条:“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三),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非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较严重 | 非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非法所得4万元以上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劳动监察及其他类 | 56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3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经责令改正后,能够接受监察的或首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因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等,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或设置障碍造成无法正常进行监察的,或经再次督促后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 | 责令改正,处以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严重 | 因投诉举报被检查,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或属于工资、社保、劳动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以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出现上述违法行为2次以上(包括2次)的,或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阻挠监察,或违法行为给劳动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改正,处以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劳动监察及其他类 | 57 |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的;(二)打击报复证人和监察人员的。 |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的;(三)隐瞒事实真相,伪造、变造有关帐册、材料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四)打击报复证人和监察人员的。” | 轻微 | 情节轻微,积极配合接受检查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后,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或打击报复2人次以下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严重 | 未参加上一次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本次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或打击报复2人次以上4人次以下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使用暴力手段,或打击报复4人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劳动监察及其他类 | 58 | 用人单位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用人单位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阻挠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1次,或打击报复2人次以下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阻挠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2次,或打击报复2人次以上4人次以下的 | 处以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严重 | 阻挠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3次,或打击报复4人次以上6人次以下的 | 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阻挠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4次以上,或打击报复6人次以上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9 |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违法违章行为 | 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18号)第25条:“对违法违章企业,由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违纪金额的20%~50%处以罚款。” | 轻微 | 违纪金额5万元以下的 | 按违纪金额的20%以上30%以下处以罚款 | ||
一般 | 违纪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按违纪金额的30%以上40%以下处以罚款 | |||||
严重 | 违纪金额10万元以上 | 按违纪金额的40%以上50%以下处以罚款 | |||||
注:裁量基准中法定处罚依据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和处罚裁量标准中细化部分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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