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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370403/2022-13814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0-03-12 发布日期 2020-03-12
        发文机关 沙沟镇 关键词
        发文字号 沙政发〔2020〕3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沙沟镇电商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沙政发〔2020〕3号


        各管区、村、各有关部门:

        现将《沙沟镇电商村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沙沟镇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沟镇电商村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 展的意见》(鲁政发〔2016] 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8号文件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 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 31号)、《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进一步做好“三农”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发挥农村电子商务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沙沟镇电商村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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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电商村创建活动是为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积极培育农业新产业新业态,促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进一步提升农村电子商务产业聚集水平,引导带动更多农民、企业开设网店,营造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浓厚氛围,打造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范例。

        第三条 电商村的申报范围包括全镇的行政村。

        第四条 电商村认定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 则,坚持自愿申报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开展。认定工作由镇电商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电商村认定的,应符合以下申报标准:

        1. 以行政村为申请单位,且电商经营主体的经营、注册场所在我镇农村地区的;

        2. 全村电子商务年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3. 全村网店(网商)数量达到30家以上,或网店(网商) 数量达到行政村家庭户数的10%以上。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电商村认定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电商村申报表。申报信息包括行政村名称、家庭户数、 从事电商户数、主要商户经营模式、年度电商年度销售额、业务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电商村培育情况。

        (二)电商村网店(网商)基本情况表。包括店铺名称、所属村、经营场所、经营模式、电商年度销售额、业务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企业或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需提供营业执照(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等无须取得许可的,以店铺所属者户口所在地或经营场所予以认定)。

        (三)电商村创建方案。

        (四)交易额证明:第三方交易平台、手机APP、微信营销、 直播电商等方式均可纳入统计,相关交易额证明可包括电子商务 平台或后台交易截图、互联网服务收入票据、关联账户交易流水、 互联网线下业务交易流水、可证明相关交易额的票据等材料。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六)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 取消参与评定资格。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相关行政村可参照本办法根据自身情况填报申报表,向镇提出申请,电商办负责组织辖内电商村镇认定的初审工作,严格对照原件审 核申报材料,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并形成推荐意见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区商务局。

        第九条  电商办组织电商行业机构、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拟定出电商村,上报区政府。

        第十条  镇将拟定的电商村名单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电商办提出书面异议,由电商办进行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镇政府确定为电商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镇电商办负责电商村建设、推进和监督工作,组织引导辖内电商村电子商务 的推广应用,开展业务培训、入驻平台对接、电商直播等活动。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电商村应在每年3月底前,汇总上一年度电商发展情况,并报送镇电商办。

        笫十四条  电商办对电商村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按照既定标准进行复核,对于复核达标的,继续保留电商村称号,复核不达标的予以取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电商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