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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370403/2022-13819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0-09-30
        发文机关 区司法局 关键词
        发文字号 临办发〔2020〕26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临城街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办发〔2020〕26号


        各企业、有关部门:

        《临城街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城街道办事处

        2020年9月30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临城街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 学品使用行为,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以下简称“使用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使用企业实行安全生产备案制度(告知备案),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二章 使用企业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使用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全面落实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本企业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使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使用企业应将本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基本情况 (品种、数量及危险性等)、重大危险源情况和事故应急预案等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送备案。备案每3年进行一次。企业在使用危化品的品种、生产工艺、设备及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发生变化时,应在发生变化后15日内重新报送备案。使用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及原料,并将处置方案于停产前30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及街道应急办备案和核查。

        第六条 使用企业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和储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隐患排查与整改; 危险作业管理;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第七条 使用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

        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 设备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修订。

        第八条 使用企业应设置专用危险化学品库,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专用危险化学品库建筑材料要满足一定的耐火等级,并

        设置通风、防火、防爆等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与数量应当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 15603-1995)等国家标准。

        第九条使用企业应在有可燃或有毒气体的作业场所,设置 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与排风装置连锁,高危储罐以及高危工艺应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自动化控制。

        第十条使用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 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生产、储存装置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使用剧毒化学品的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使用企业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技术说明 书和安全标签。使用进口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具备中文安全技术 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三条使用企业应对动火、进入有限空间等具有高事故风险的施工作业环节,按程序办理和签发危险作业许可证,进行现场检查和安全措施落实确认,安排监督人员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四条 使用企业应当在重要岗位、重要设备设施、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使用企业必须对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进行危险 化学品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 训,并对职工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新职工必须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转岗、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照新的操作规程,对职工进行专门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使用企业应进行安全自查,同时每年至少聘请企 业外专家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根据规定将自查报告报送街道应急办。

        第十七条使用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 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 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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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街道应急办负责日常属地监管。具体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辖区内使用企业的安全

        生产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使用企业的情况调查、统计汇总及上报工 作,应在 15日内将使用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备案情况上报

        行业管理部门;

        (三)监督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工

        作;

        (四)对事故隐患集中或危险性较大的领域进行专项整治工

        作;

        1. 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一般以上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行业管理部门;

        (六)建立约谈工作制度,及时约谈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或 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谈记录要存档; (七)每季度对本辖区使用企业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并上报

        行业管理部门;

        (八)化工园区(集中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化工园区(集中区)实施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每5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建立应急管理系统,制定应急预案,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 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监管行业内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街道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具体职责:

        1. 负责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二)负责对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企业明确主管部门;

        (三)及时协调、处理街道和其他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

        (四)建立函告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问题的行业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发送建议函。

        第二十一条行业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和街道应急办应建立使用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信息库和档案,全掌握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使用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形成资料齐全、 查询便利的信息体系。建立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家库,建立专家参与技术服务、监督检查和决策咨询机制。

        第二十二条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街道应急办负责监督使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岗前培训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

        第二十三条街道应急办应按照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设备设施安全状况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数量的情况,对使用企业进行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定期对重点使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街道应急办应根据检查发现及企业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规定挂牌督办。

        第二十五条街道应急办应适时统计分析并及时组织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街道应急办对使用企业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要依法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处罚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使用企业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街道应急办应当及时报告行业管理部门,由行业管理部门提请区政府按照有关权限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街道应急办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