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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3/2017-00697
        • 主题分类:新闻发布会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17年11月13日
        •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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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时间:2017年11月13日
        • 标  题:解读《枣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发布会
        • 效力状态:有效

        解读《枣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发布会

            大众网枣庄8月29日讯 (记者 孙姝华)8月29日上午,解读《枣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发布会在枣庄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枣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市政协副主席、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张永刚,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唐久平,市运输管理处主任颜士岭,市运输管理处党支部书记杜为民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夏敏高主持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现场,市政协副主席、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张永刚对《枣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起草背景、遵循原则、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据了解,《管理规定》包括总则、网络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
          《管理规定》中明确,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经营主体责任。
          针对市民普遍关心的网约车准入条件,《管理规定》指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车辆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车辆注册日期未满3年且行驶里程未满6万公里。车辆为应税价格12万元以上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满足以下条件: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燃油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550毫米以上,纯电动车辆每次续航能力达到200公里以上;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方可从事经营服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该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网约车车辆不得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网约车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必须与政府监管平台实现直接对接等。
          另外,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自机动车初始登记开始计算,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管理规定》明确了网约车驾驶员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持有本市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至申请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营运服务。拟在枣庄市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的驾驶员,需凭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审查证明,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的考试机构提出考试申请,并由考试机构组织考试。
          网约车驾驶员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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