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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3/2018-02190
        • 主题分类:政策措施及解读信息
        • 发布机构: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18年12月18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8年12月18日
        • 标  题:央行: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
        • 效力状态:有效

        央行: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

            1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了《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办法》指出,互联网机构对其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可以提供产品展示服务,不得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提供黄金产品的转让服务,不得将代理的产品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不得将代理销售黄金产品这一事项用于宣传本机构或其他机构的任何其他业务。

          此外,《办法》还指出代理销售金融机构黄金产品的互联网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互联网机构的公司法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应当具备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互联网机构应当具备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近三年未受到过金融监管、互联网行业主管等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四)未开展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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